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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村级工作运行规范(试行)
 
中共东平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06-9-22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村级组织工作运行机制,实现农村管理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二章 村级组织设置
   
     第三条  村党组织。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搞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加强对村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搞好本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1.自觉维护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村级民主决策程序管理本村事务,积极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工作;
    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3.支持和组织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等依法开展经济活动,搞好服务和协调,保障其合法权益;
    4.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学法用法守法,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5.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负责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7.执行村民(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第五条   党员大会。党员大会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全体党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问题。主要职责: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制定党组织工作计划;
    2.听取和审议党组织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应由党员大会决定的本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3.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处分和处置;
    4.选举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六条   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是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对村级组织提出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主要职责:
    1.选举村民委员会,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和通过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4.制定修改通过本村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5.讨论决定“一事一议”及筹资筹劳办法;
    6.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人数及补贴标准;
    7.讨论决定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管理、使用办法,村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8.讨论决定集体重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9.讨论决定村庄规划、宅基地划分使用方案;
    10.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遵循民主、合法、代表民意的原则,经村民会议授权,对一些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主要职责:
    1.定期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
    2.提请村民会议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3.履行第六条除1.2.3.4款以外的其他职责,表决时,以超过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八条   其他组织。各地建立的党员议事会和群众代表议事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组织,在党组织领导下和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参与村级事务管理。这些组织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章 党内生活规范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内容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联系本村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时间和开法应提前5天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通知每个成员做准备。基本程序:
    1.组织学习。针对会议主题确定相关学习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民主评议。可结合半年总结或年终总结、年度考核等工作,组织民主评议,掌握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突出问题。民主评议由上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并汇总评议结果。
    3.征求意见。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建议。
    4.反馈意见。民主评议结果由上级党组织向村党组织书记反馈,征求意见情况由村党组织书记向班子成员反馈。
    5.撰写发言提纲。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民主评议、征求意见情况,认真回顾总结思想、工作、作风情况,深入查找存在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对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6.开展谈心活动。村党组织书记与每个班子成员分别谈心,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坦诚交流思想。
    7.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召开民主生活会,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确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征求意见情况,班子成员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8.制定整改措施。对会前征求的意见和会上查摆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制定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整改措施,并向党员、群众通报和公布,接受监督。
    9.抓好整改落实。对制定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限期解决。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并于会后10天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报告、会议记录和整改措施。  
    第十条   “三会一课”。“三会一课”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
    1.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基本程序:①选定议题,提前通知支部全体党员;②会议主持人报告党员出、缺席情况,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开始;③党员民主讨论和表决;④宣布表决结果,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方能开会。党员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
    2.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基本程序:
①会前准备。确定议题、开会时间、地点,向全体支部委员通报情况,每位支部委员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②召开会议。主持人向到会人员报告会议议题和议程,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决定,对落实决定事项作出明确分工;③整理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及会议记录,及时存档备查。
    3.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基本程序:①会前与党支部沟通,确定内容、方法,通知党员做好准备;②围绕议题讨论,统一思想;③根据讨论情况,制定工作措施;④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记录,党小组长及时将会议情况向党支部汇报。4.党课每半年安排一次,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参加。基本程序:①课前准备。确定课题和讲课时间、授课人员;②集中组织党员听课;③课后消化。组织讨论或测试。  
    第十一条   发展党员。发展党员工作应认真落实中共泰安市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泰发〔2005〕11号),严格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主要程序:
    1.党支部接收个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归档保管。
    2.经党员和群众代表推荐,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备案。
    3.党支部安排两名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跟踪培养考察。培养教育应经过一至两年的时间, 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4.经党员和群众代表投票推荐,考试、考察后,党支部初步确定发展对象,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初审。
    5.党支部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结论。
    6.党支部对符合党员条件的确定为正式发展对象,并张榜公示。
    7.经公示无问题后,党支部为其确定两名入党介绍人,并由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8.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①清点人员,确定到会人数达到规定人数后,宣布开会;②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说明有关问题;③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④党支部报告审查及征求意见情况;⑤党员讨论表决;⑥宣布表决结果,宣读大会决议;⑦发展对象表态。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将大会决议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
    9.将有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
    10.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同意后,党支部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11.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跟踪考察。
    12.预备期满,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审查并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后,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  
    第十二条   党费收缴。党员每月向党组织交纳一次党费,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时交纳,经村党组织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交纳。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村党组织将每个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记入《党费收缴登记簿》,党费按规定及时上缴乡镇(街道)党(工)委。  
    第十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党员外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和登记,说明外出时间、地点和目的;外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六个月以上,有固定地点、单位和工作的,应转移组织关系;常年在外流动,但没有固定地点、职业或单位,平时能够经常回来的,应在本村过组织生活;集体外出,地点比较固定,人员相对集中,且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对外来党员按规定转来的组织关系,村党组织应接收。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组织他们及时参加党的活动,认真负责地填写活动证中有关内容。流动党员应自觉接受当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不改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上级党委领导下进行,一般以村党组织为单位组织实施,结合召开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进行一次。有关要求和基本程序按中共泰安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试行)》(泰组发〔2005〕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村务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程序。村级重大事务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选举;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任期目标或年度目标;大额财务开支;集体新上企业项目和兴办公益事业;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处置;集体统一举债、贷款;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及执行;村庄建设规划、宅基地安排使用、土地调整和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村干部报酬;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2.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受理议案,召集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或建议,组织酝酿讨论,广泛征求意见;
    3.对形成的初步方案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方案;
    4.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5.村“两委”组织实施。
    村级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的有关会议应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在形成的决议上签字。村级重大事务讨论通过后应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包括:村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内街道和生产道路修建养护、植树造林、人畜用水设施建设维护以及村民认为需要举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
    1.村“两委”根据实际需要和群众要求,也可经十分之一村民或五分之一村民代表提出,编制项目预算方案;
    2.组织对预算方案进行酝酿讨论,征求意见;
    3.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
    4.填写“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按规定逐级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将筹资筹劳数量按规定分解到户,张榜公布;
    6.填写农民负担卡并发放到户,组织收取筹资或安排劳务。筹资筹劳必须使用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村级筹资筹劳专用票据》;
    7.实施操作,专款专用。完成后接受专项审计、检查。  
    第十七条   宅基地审批使用程序
    1.村民委员会接收符合宅基地使用申报条件的村民提出的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当年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名单并张榜公布;
    3.村民委员会持确定的名单和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到乡镇(街道)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县(市、区)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4.农民建房应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5.住宅竣工三十日内,房屋所有者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按以上程序审批使用土地。拆旧翻新建住宅的应取得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批准;置换宅基地的,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农村机动地承包程序
    1.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
    3.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承包方案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5.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6.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7.村民委员会将承包合同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8.将承包人员名单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公开程序
    1.业务经办人员根据财务负责人的授权,办理业务事项,取得有效凭证并签字。设有民主理财小组的,一并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组长签署审核意见;
    2.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原始凭证后签署意见;
     3.村财务人员审核整理收支原始凭证,报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审查记账。收入款项及时报乡镇(街道)财务代理中心;
    4.每月16日对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开,公布内容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设有民主理财小组的,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同时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5.根据村民提出的意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二十条   村务公开程序
    村务公开应严格按照《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泰安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泰办发〔2005〕14号)规定的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及有关要求进行公开。主要程序:
 1.村民委员会根据公开内容和本村实际,或根据群众要求,依法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2.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设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先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3.每月16日,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必要时,也可通过会议、广播、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公开;
    4.收集村民对公开内容的意见反馈。对村民反映确有遗漏或不真实的,村民委员会应进行改正并重新公开。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举债程序
    1.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举债意见和还款方案,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酝酿讨论;
    2.召开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作出决议;
    3.上报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备案;
    4.实施举债计划,及时登记入账;
    5.对举债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程序
    1.组成承包工作小组,由承包工作小组拟定承包方案;
    2.公布承包方案,征求村民意见;
    3.召开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方案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5.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6.按承包合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种补贴、救济款物发放使用程序
    1.村民委员会接受群众申请;
    2.村“两委”研究确定发放计划方案;
    3.对计划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4.根据需要,对计划方案进行调整修改;
    5.村民委员会发放款物。领取人签字,需入账的及时登记入账;
    6.对领取款物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城市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范由中共泰安市委组织部、泰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
                                                  2006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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