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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农村干部管理规范
 
中共东平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06-9-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干部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骨干带头作用,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村干部管理的主要对象和范围: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   
    第三条  农村干部管理的主要内容:明确农村干部的职责任务,规范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待遇保障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寓现任、离任、后备于一体,选、育、管相结合,绩、奖、惩相统一,全面系统科学的农村干部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村党组织书记的主要职责任务
    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党组织书记在党组织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主要职责任务是: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执行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召开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部署本村党的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工作。
    2.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协调村“两委”关系,抓好对村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和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3.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带领干部群众立足实际,发挥优势,选准强村富民的发展路子,加快村级经济发展,增加集体和群众收入。
    4.抓好民主政治建设,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级配套组织依法行使职权、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5.不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在各方面起表率带头作用。建立健全学习、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团结战斗的坚强集体。
    6.坚持从严治党方针,认真抓好党员队伍建设。搞好远程教育网络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认真组织开展争创“五个好”党员活动,落实党员“设岗定责、目标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领导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群众追求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健康、文明的村风民风。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任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任务是: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村民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定期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负责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在党组织领导下制定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加快村级经济发展;认真办理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为群众搞好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它财产,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宣传普及科技知识,开展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指导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搞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促进邻里之间、村与村之间、不同民族成员之间团结互助,积极调解民事纠纷,促进家庭邻里和睦,维护本村稳定。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任务措施,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6.自觉维护和服从村党组织的领导,积极把村党组织的决议变为群众的实际行动。带头落实好村民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班子廉政勤政建设,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村党组织书记、主任一人兼的,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六条    其他村干部的职责任务   
    其他村干部在党组织领导下分别按照“两委”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地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七条   农村干部的标准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处事公道,清正廉洁。
    2.有较强的市场经济观念和开拓创新精神,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懂经营、会管理,发展欲望强,带头勤劳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强。
    3.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作风扎实,有奉献精神;善于运用民主、示范、服务的方法开展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比较强。
    4.服务意识比较强,密切联系群众,乐于为群众办事,热心为群众服务,善于倾听和尊重群众意见。
    5.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文化水平比较高。新选拔的村干部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  农村干部的职数。享受固定补贴的村干部,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3人;1000—2000人的村,一般不超过4人;2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享受误工补贴的一般不超过本村人口的2‰。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和实行村企合一的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可略有增加。具体享受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人数由村报乡镇(街道)审批。大力提倡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村“两委”干部可依法兼任村级配套组织成员。
     第九条  农村干部的选拔方式。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采取民主推选、公开考选、异村任职、回请下派等多种形式选拔村干部。通过民主推选的村干部,一般应立足本村,从大、中专(高中)毕业生、复退军人、致富能手、合作经济组织会员以及外出务工返乡的优秀青年中选拔产生。在推选方式上,村党组织成员实行“两推一选”或“两推直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重视选拔妇女干部,原则上,每村“两委”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干部。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应注意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第十条   农村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全面实施以“把政治素质好的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勤劳致富的优秀党员培养成村干部,把党员干部培养成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模范”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党建“递进培养工程”,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适应需求的农村后备干部队伍,保证农村干部队伍新老交替。一般应做到一职一备。后备干部由村党组织按照村干部选拔条件推选,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备案。必要时,可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确定后备干部。通过定期培训、专人帮带、实践锻炼、进修学习等形式,加强后备干部的培养。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选拔村干部,优先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十一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任期。村党组织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按照有关法律或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的原则,村主要干部由县级组织部门组织培训,其他村干部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培训,村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由村党组织负责。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教育、科技、民政、财政、农业、计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承担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的内容。围绕提高农村干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贯彻执行党在农村方针政策的能力,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增收致富的能力,发展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民主管理、依法办事、按章理事的能力,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农村稳定、构建和谐农村的能力,重点抓好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市场经济、实用技术、工作方式方法、村务管理等知识的学习培训。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农村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正规化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文化水平。加强思想作风教育,引导村干部切实增强宗旨观念,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执政为民、服务群众的水平。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的形式。整合党校、科技知识培训示范基地、远程教育网络等多种培训资源,采取集中办班、分散自学、实践锻炼、外出参观等多种形式,分级分层进行教育培训。
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目标责任制度。村级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与乡镇(街道)党(工)委签订任期和年度目标责任书,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统一考核管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制定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分别向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考核考察制度。对村干部考核考察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岗位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以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为主,注重实绩;在考核时,村干部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上述职,接受党员群众评议。乡镇(街道)党(工)委综合岗位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结果,对村干部作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的评定。对村干部进行经常性考察,及时了解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关怀激励制度。各级党委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和支持村干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村干部,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蓄意诬陷、打击报复村干部的案件,应严肃查处;因公给村干部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集体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第十八条   建立监督审计制度。认真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强化群众监督。实行“村财村用乡管”的办法,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对村级财务实行年终审计,审计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必要时由县(市、区)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和负责财务的干部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组织处置制度。对村干部组织处置,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对上级作出的决议、决定拖着不办或贯彻不力,影响工作进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于主观原因,没有完成责任目标,或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较多的;不关心群众生活,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或因加重农民负担及工作作风问题,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影响稳定的;在民主评议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诫勉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免职或提请村民会议罢免:连续两年民主评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诫勉期满,经考察不适于继续留任现职的;失职、渎职,造成较大损失的;自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整的。
    3.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严重失职渎职、搞宗族派性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两委”干部档案,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管理,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情况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补贴待遇
    第二十一条  补贴标准。农村干部的补贴待遇坚持公平合理、绩酬挂钩的原则,“两委”成员一般实行结构性固定补贴(主要由基本补贴、任职年限补贴和绩效补贴三部分组成),其他村干部一般实行误工补贴。实行固定补贴的干部,年补贴总额一般不低于本地同等劳动力的年平均收入水平;实行误工补贴的干部,日误工补贴标准一般不低于本地同等劳动力日工资收入的平均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农村干部享受补贴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补贴发放办法。村干部固定补贴由乡镇(街道)统筹管理。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年薪制;兼任村办企业领导职务,并主要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村干部,补贴待遇可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靠自身能够维持正常运转的村,可按照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拟定具体标准,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后执行。经济薄弱村“两委”干部固定补贴,由各县(市、区)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明确,下达乡镇(街道)后,由各乡镇(街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补贴标准党组织书记每人每月不少于120元,其他干部不少于100元。乡镇(街道)根据各村规模和工作量大小,核定具体的基本补贴、任职年限补贴和绩效补贴标准。补贴的发放,可在年终综合考核后一次性兑现到村,也可按季度预发部分补贴,年终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补贴总额后再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干部投保金可分别由乡镇(街道)财政、村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不再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停止乡镇(街道)财政、村集体补助。如本人愿意继续投保,按农村养老保险办法缴费,两项均记入个人账户,由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责征缴管理与发放。具体承保对象、保险金分担比例、投保期限、投保标准、续保办法、领取标准、领取办法等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村干部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住院统筹和大病医疗救助统筹。统筹的基数和经费来源,由各地结合实际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公致伤、致残农村干部的待遇。农村干部因公致伤、致残的,应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照顾。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又不具备退休、退职条件的,经乡镇(街道)研究,可参照退休、退职有关规定办理。因公殉职的,由乡镇(街道)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七章  退休退职
    第二十五条    农村干部退休、退职的条件。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任村干部20年以上(含20年)或连续担任党组织书记15年以上(含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不到退休年龄,担任村干部在30年以上(含30年)的也可以申请退休,任职年限按任“两委”成员时间累计。达到退休年龄,连续任村干部15年以上(含15年)、不足20年或连续担任党组织书记10年以上(含10年)、不足15年的,可办理退职手续。不到退休年龄,任村干部在20年以上(含20年)不足30年或因正常原因不再担任党组织书记的,也可以申请退职。退休退职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工作确实需要,本人身体好,群众威信高的,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任职可不受退休年龄限制。   
    第二十六条   退休、退职后的待遇。退休金原则上采取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形式发放。未办理养老保险的,可按离任时固定补贴标准,适当确定比例,由乡镇(街道)统筹发放。对退职干部实行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退休退职待遇:1.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或自行辞职的;2.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党纪处分的,或被村民会议罢免的;3.经查实在任职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犯罪,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或受刑事处罚的;4.不履行村民义务或阻挠村里工作正常开展,经本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停止其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退休退职干部的作用。村干部退休退职后,村级党组织应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引导他们关心和支持村级组织的工作,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共泰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城市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干部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泰安市农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泰组发〔1998〕3号)即行废止。
                                                     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
                                                      2006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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