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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退离职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东平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04-6-18


    农村退离职村干部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仍存在少数退离职村干部不支持村“两委”工作,“拆台不补台”,不能发挥带头作用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对退离职村干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农村“三职”干部退休时,要由乡镇经管部门对其任期内村里的财务管理情况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集体资产流失的,不予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存在严重经济问题的,依法追究责任。
    2、实行退离职谈话制度。村干部退离职时要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及时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通过谈话,使退离职村干部摆正心态,积极协助村“两委”开展工作。
    3、实行定期评议制度。各乡镇党委要把退离职村干部纳入正常的干部管理,与现任村干部同教育、同管理。一般每年要对退离职村干部进行两次民主测评。评议内容包括作用发挥、支持配合村“两委”工作、群众威信等方面以及党员履行义务的情况。
    4、实行责任追究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谈话、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取消退休退职待遇:(1)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能与党委、政府保持一致的;(2)搞宗族派性,拉帮结伙,不支持、不配合村“两委”工作的;(3)策划、煽动、参与上访闹事的;(4)党员信奉宗教或参与非法宗教和其他邪教组织的;(5)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合格的;(6)其他。
各乡镇党委、党支部要关心、支持和爱护退离职村干部。对模范带头发挥
作用好、群众威信高的,要通过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共东平县委组织部
                                                     200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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