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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对乡镇和县直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量化考核
 
中共东平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07-5-17

    
    东平县针对基层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有漏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内容不具体等问题,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在试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乡镇和县直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百分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基本建立了长期有效的干部监督检查制度。
    [b]科学设置考核指标。[/b]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情况、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资料情况等八个方面,细分为20项考核指标。考核突出干部选任程序的刚性,在考核体系中“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情况”分值占60%,其中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三个关键环节都设置了较大的分值。设置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次,相应设置不同的分值。同时,对考核内容以外的工作或其他创新性工作酌情加分。
    [b]严格步骤组织实施。[/b]实行基层党委(党组)自查和县委组织部集中检查相结合,基层党委(党组)每年自查一次,县委组织部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同时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考核采取发布检查公告、听取汇报、民主评议、组织座谈、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反馈情况等七个步骤进行。全部检查结束后,依据考核情况及打分情况,将基层党委(党组)分为四类,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如果经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有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重大事项,不再进行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分类情况在全县通报。
    [b]正确运用考核结果。[/b]对评为“优秀”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评为“良好”、“合格”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对“不合格”的,提出严肃批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作为下次检查的重点。问题较为严重、群众意见较大的,追究党委(党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检查结果记入经常性考察档案,与主要负责人、分工负责人、组织政工干部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作为对分工负责人和组织政工干部分类排队、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b]严肃追究监督责任。[/b]要求接受检查的基层党委(党组)如实报告干部选任工作情况,凡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实行干部选任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工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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