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树立和维护党的形象,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东平县戴庙乡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和不合格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基本原则。认真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教育为主、处置为辅的原则,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稳妥处置、加强管理”的方针,严格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对一部分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及时加强教育,促使他们改正缺点,弥补不足,尽快转化为合格党员;对一部分不符合党员条件、不能体现党的先进性、经教育帮助难以转化的不合格党员及时做出组织处理。
二、明确“三不”党员的主要表现。把理想信念动摇、政治思想消极、宗旨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组织纪律涣散、工作作风漂浮、廉洁自律松懈、道德行为失范、组织生活散漫和其他不符合党员标准条件的表现作为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的主要表现。并明确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问题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经教育帮助不改、需要进行组织处置的,即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三、明确政策界限。一是认真执行《党章》规定,即:“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二是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事实为依据,分清一时一事表现和长期一贯表现,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严防定比例、卡指标、搞“末位淘汰”和泄私愤、徇私情、借机打击报复等现象的发生。三是处置不合格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也不能用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对应受开除党籍处分而提出退党要求的,不能按退党处理,应予开除党籍,因同一原因,已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再进行组织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