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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平县委关于实行县直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试 行)
中共东平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05-11-14
(2005年4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省、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全面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之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三条 实行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部门党组(党委)是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机关党建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机关党组织负有指导职能;要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组(党委)书记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组织抓落实,有关科室密切配合的机关党建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组(党委)书记是机关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党委)在机关党建工作中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要把机关党的工作作为党组(党委)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通盘考虑、统筹安排。重视并支持机关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在切实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的同时,重视和支持机关党组织抓好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对机关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重视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中的协助、监督作用。合理确定机关党组织的工作范围,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不是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负责人或专职副书记,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涉及本单位的重大活动、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机关调整以及关系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会议;参与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和民主评议(测评)等工作。重视听取机关党组织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党组织负责人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担任,选好配强机关党组织一班人。重视并支持机关党务干部的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有计划地挑选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从事机关党务工作;有组织地安排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之间的双向交流。
(五)党组(党委)成员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会,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自觉接受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干部大会,党员行政负责人向党员干部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带头搞好作风建设。支持机关党组织加强党内监督、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通过机关党组织经常了解机关干部职工对本单位重要决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向基层延伸,指导和支持机关党组织配合纪检部门,加强对党员廉洁从政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与县委县直机关工委的工作联系和协调。积极支持和帮助机关党组织认真落实县委县直机关工委部署开展的工作。
第五条 确保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部门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如遇特殊工作任务的需要,应拨专项工作经费。
第六条 机关党组织负责人是机关党建的直接责任人。机关党组织在机关党的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位担负的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及业务知识。
(三)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以及县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机关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分析研究机关党的建设的状况,研究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自身建设。要按期换届改选,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候选人人选,要及时提交部门党组(党委)讨论研究,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机关党组织负责人在任期内调整,在任期内出缺,要在三个月内按规定增补。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党的组织生活。通过抓好党的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对党员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以及缴纳党费的情况。
(六)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协助党组(党委)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测评);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实行发展党员“双推荐”制度、公示制度、预审制度。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
(九)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机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定期分析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对县直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党组(党委)书记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制的考核,作为党的建设考核的内容之一,与年度工作考核同时进行。部门党组(党委)及其党组(党委)书记要把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列入年初制定工作目标、年终考核述职的内容。
第八条 对县直部门机关党组织落实责任制的考核,由县委县直机关工委负责。考核结果向县委组织部反馈。党的组织关系隶属县委县直机关工委管理的省属、市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党组(党委)落实责任制的考核,由县委县直机关工委负责,考核结果向其上级党组(党委)反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党组(党委)书记和机关党组织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责任:
(一)党组(党委)书记违反本规定,对机关党的工作不重视、责任制落实不好的,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县直机关工委及时向县委反映;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党组(党委)分管领导担任机关党组织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党组(党委)书记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并限期改正。
(三)机关党组织负责人不履行职责,对上级部署的工作不贯彻、不落实的,由县委县直机关工委责令限期改正。
(四)机关党组织生活不正常,多年未换届改选,班子软弱涣散,由县委县直机关工委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机关党的工作不重视,对本部门的干部职工疏于管理,发生违法违纪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纪委、县直机关工委报请县委,追究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和机关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六)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责令限期改正,影响较大的要限期对支部班子进行整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直机关各部门及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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