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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平县委关于印发《东平县村级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东平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04-6-18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东平县村级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平县委

                               2001年3月1日

                      [b]东平县村级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理顺和规范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实现党对农衬工作的有效领导,促进全县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村党支部、村委会的性质、地位、关系和职责
    第二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村党支部(含党总支,下同)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村党支部书记是村里的“一把手”,主持本村的全面工作。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必须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委会主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主持村委会的工作。
    第三条 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四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的职责
    (一)村党支部的职责
    1、对本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决定本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4、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5、搞好党支部自身建设,负责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
    6、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等。
    (二)村委会的职责
    1、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4、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6、发展文化教育卫如业,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三章 村级事务决策
    第五条 村级事务决策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决策初步方案由村“两委”研究提出;由村委会提出的,须经党支部同意;
    (二)召开党员代表议事会、村民代表议事会或联席会征求意见;
    (三)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决定村内重大事项,须先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付诸实施。
村内重大事项包括工作目标、新上项目、村庄规划、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财务收支、经济项目承包或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党支部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委员会每月举行一次,由村党支部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以支部成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须报上级党委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党员大会
    (一)党员大会由村党支部负责组织,全体党员参加,党支部书记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召开时间可根据需要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宜推迟举行。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必须在党支部任期届满时及时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二)主要任务
    l、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制定支部工作规划;
    2、定期听取和审议党支部的工作报告;
    3、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4、讨论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5、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6、讨论决定应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党员大会要议题明确,中心突出,需要作出决议的事项,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八条 党员议事会
    (一)凡党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村都要由党员民主推荐产生党员议事会,一般由5-7人组成,在村党支部主持下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员议事会应在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广大党员群众进行宣传、解释。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员议事会进行讨论、修订,然后提请党员大会进行表决。
    第九条 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的主要职责
    1、选举村民委员会,罢缉毒日补选村委会成员;
    2、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制定修改通过本村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讨论决定村内重大事项。
    (二)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必要时可经村“两委”研究随时召开。本村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需要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后,及时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讨论决定村内有关事顷,行使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力。
    (二)村民代表的条件及产生
    1、村民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有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2、村民代表的产生由村民按居住或生产区域每5户至15户推选一名代表,总人数不能低于20人。不足1∞户的村可不设村民代表会议;
    3、村民代表任期三年,一般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同时进行村民代表会议换届选举。村民代表可连选连任,对村民代表的撤换应经原选区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缺额的村民代表从原边区中推选。
    (三)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村民代表参与讨论村里重大事务,及时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2、村民代表应积极向群众宣传并带头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决定以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
    3、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4、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融洽关系,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四)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1、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
    2、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村民自治、依法办事、执行上级决策、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和确保完成上级分配任务的原则;
    3、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以应到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凡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要予以公开,村委会和全体村民必须执行,并由村委会负责落实;
    5、村民代表会议由专人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村民小组
    (一)村委会按照村民居住或生产区域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与村委会同时换届。村民小组长一般要由村“两委”成员兼任。
    (二)村民小组长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工作,在各项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对村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职责的,经村“两委”研究进行撤换,并在原村民小组进行推选,被撤换的村民小组长不得连任。
                    第四章 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村干部的选拔任用
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不断扩大视野,拓宽渠道,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农村干部队伍。
    (一)农村干部的标准条件
新时期农村干部必须政治上强、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党员和群众拥护;必须适应农村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具有带领群众面向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能力;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能够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农村稳定。新进入村"两委"班子的,年龄一般掌握在45岁以下,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要注重选拔妇女干部。鼓励县、乡机关干部到村任职。
    (二)村党支部成员一般要实行"两推一选"的办法公开选拔,即先由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无记名投票推荐初步候选人,再由乡镇党委根据推荐票数,采取资格审查、统一考试、面试答辩、考察测评等步骤,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全体党员正式投票选举。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批准。村党支部成员也可由乡镇党委直接任命。
    (三)村委会成员由村民会议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提名推举担任村干部:
    1、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执行,甚至对抗上级党委、政府决策、决议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在规定的年限内不能提拔使用的;
    3、违反计划生育、宅基地规划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触犯法律法规,被立案侦查或处在缓刑、假释、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期间的;
    5、参与或组织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的;
    6、参与赌博或封建迷信活动,信奉邪教的;
    7、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8、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9、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年龄偏大,工作能力弱,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 村“两委”成员分工
村“两委”成员和其他村干部的分工由党支部根据本村工作需要和每个成员的素质状况,统筹考虑确定。
    第十四条 要按照备用结合的原则,加强农村后备干部的培养。每村都要确定3-5名后备干部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培养,条件成熟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充实到村“两委”中。确定后备干部人选,要充分走群众路线,在党员、群众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过统一考试,由乡镇党委研究确定,并填报备案表,报乡镇党委备案。
    第十五条 村干部的职数
    (一)应本着精干高效、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确定。村“两委”干部享受固定工资的人数: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3人,1000人-2000人的村,一般不超过4人,2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不得超过村总人口数的2%。村级干部职数的确定,由村“两委”提出意见,报乡镇党委批准。
    (二)大力提倡村“两委”成员交叉兼职。在支部班子换届和届中充实调整中,凡村委会主任和村委委员是党员且具备条件的,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可充实进支部班子。在公开选拔村党支部成员工作中,要注意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为今后依法兼任村委会主任奠定基础。要结合村委会换届,鼓励支部成员参选村委会成员,党支部书记能依法兼任村委会主任的要尽可能兼任。兵、青、妇等群团组织负责人原则上由“两委”成员兼任,“两委”成员一般要兼任村民小组长。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性质和干部特长,一人兼两职或数职。实行“村企合一”领导体制的村,村党支部书记尽可能兼任村办企业负责人。
    第十六条 农村干部培训
    要立足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着眼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农村干部的培训。在培训时间上,衬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年不少于7天,其他村“两委”干部每年不少于5天。在培训形式上,充分发挥县、乡党校和农村干部培训基地的作用,因地制宜,分类办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村"两委"成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七条 村干部的工资标准及来源
    (一)村干部工资报酬,按照按劳取酬的原则确定。
    (二)享受工资待遇的范围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以下简称“三职”干部)。
    (三)村“三职”干部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浮动工资四部分组成,其中前三部分为固定工资,应定期发放。浮动工资部分由乡镇党委根据年终对村干部目标责任的考核情况一次性发放。
    (四)“三职”干部工资标准由乡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党支部书记的年固定工资一般不少于800元,村委会主任、村会计的工资标准,一般应为村党支部书记固定工资额的80-90%。工资标准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
    (五)其他村干部执行误工记工,年底累计工时,由村里结算补贴数额。误工补贴按村民日均收入水平适当确定。
    (六)“三职”干部工资原则上实行乡镇统筹。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以从乡镇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予以补充。工资统筹款,要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七)各乡镇制订的工资标准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八)村计生办人员的工资执行东办发[1999]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村干部的退休、退职
    (一)现任村“三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退休,并由乡镇党委发给退休荣誉证书。
    l、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任“三职”干部20年以上或连续工龄25年以上;
    2、不到退休年龄,但连续工龄在30年以上(含30年)。
    (二)连续工龄的计算:
    1、村“三职”干部从任村级干部算起;
    2、乡镇、管区、乡镇企业干部职工或民办教师、协税员、联防队员任村干部的,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3、大、中专毕业生任村干部的,从毕业时计算连续工龄;
    4、对于重新任村干部的,从第一次任村干部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要扣除间断的时间;
    5、复退军人担任村干部的,在部队服役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要扣除间断的时间。
    (三)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一般应退休;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好,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继续任职。
    (四)退休干部的退休金一般按不高于退休时现职村干部固定工资的75%发放。
    (五)符合退休条件的“三职”干部,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原退休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退休金比例。
    1、任职期间木人获三次以上县级(县委、县政府或相当于县级的上级部门)荣誉称号的,退休金提高5%;
    2、任职期间本人获两次市级(市委、市政府或相当于市级的上级部门)荣誉称号的,提高l5%;
    3、任职期间本人获省级(省委、省政府或相当于省级的上级部门)及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提高25%。
    (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村“三职”干部,可以办理退职手续,由乡镇党委发给退职证书,并按照每任职一年发给一个月固定工资(上一年度)的数额,一次性发给退职生活补贴。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1、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
    2、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党纪处分的;
    3、被依法撤换的。
    (八)退休、退职程序: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2、党员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3、村党支部研究同意;
    4、乡镇党委审批。
    第十九条 村干部的养老保险
    (一)本着老有所养、因村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可以为村“三职”干部办理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保职不保人。投保养老保险的,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党支部研究决定,乡镇党委批准;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不得再领取退休金,领取的养老金多于或少于相应现职村干部固定工资75%的部分,由村集体收回或补足。养老保险证、养老保险金由乡镇党委组织室统一保管领取发放。
    (二)办理养老保险后,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党纪处分,或被解聘、罢免、判刑的,不能再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条 已按东发[1994157号文件办理农村干部退休、退职、养老保险的与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村干部管理制度
    (一)目标责任制度。每年初各村结合本村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经乡镇党委审核后,填写全县统一印制的《目标责任书》,由乡镇党委书记与村党支部书记签订。《目标责任书》要通过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让全体村民了解。
    (二)民主评议制度。为加强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在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每年对村“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其程序是:
    1、党支部、村委会及全体成员分别写出集体和个人述职报告。
    2、乡镇考评小组召开由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分别听取村“两委”集体和个人述职。
    3、当场填写《民主评议村干部情况表》,对村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4、乡镇考评小组对民主测评情况进行汇总,并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初步确定村“两委”干部的评议等次,上报乡镇党委。
    5、乡镇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评议等次。乡镇党委应将评议结果向各村反馈,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对经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干部,由乡镇党委进行表彰;对经民主评议问题较多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进入诫勉程序。
    (三)考核奖惩制度。由乡镇党委、政府按照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村“两委”班子及成员,实行计分考核、位次管理。考核结果同村干部的报酬、待遇、奖惩等挂钩。
    (四)定期审计制度。在搞好年度、任期、离任等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重大经济活动的专项审计,强化经济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加强对卸任村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对正常退出村“两委”班子的,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对卸职村干部发挥作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结果与报酬、待遇技钩。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的诫勉
    (一)对考核和评议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经批评教育没有改正的应予以诫勉:
    1、政治素质较差,存有严重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
    2、政策观念不强,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3、宗旨观念淡薄,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村政管理混乱,经济发展缓慢、群众意见较大的;
    4、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正当要求,能够解决却久拖不决,造成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6、闹不团结,作风欠民主,工作方法简单,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
    7、在民主评议村干部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8、有其它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诫勉程序
    村干部的诫勉,由乡镇党委研究决定;作出诫勉决定后,要通知给本人及所在村党支部,并由党委派专人及时与诫勉对象进行组织谈话;诫勉对象要写出书面改正计划,报乡镇党委。
    (三)诫勉期限为3—6个月。诫勉期间,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加强对被诫勉干部的教育帮助。诫勉期满,经乡镇考察,确已改正问题的,解除诫勉;对仍未改正问题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予以调整或罢免。
    (四)受诫勉的村干部,年内不能评为先进,取消所有奖金和浮动工资。
    第二十三条 村干部的调整与罢免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干部应予以调整或依法进入罢免程序: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接受党委、政府领导的;
    2、为政不廉,办事不公,以权谋私,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4、在计划生育、宅基地安排、各业承包等问题上,违反政策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参与赌搏或封建迷信活动,信奉邪教的;
    6、违背上级规定,增加农民负担,造成不良后果的;
    7、参与、组织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8、有其他违法乱纪、严重失职行为或诫勉期满未改正问题的。
    (二)村党支部成员有上述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撤换或调整。村委会成员有上述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罢免。
                        第五章 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展党员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切实解决长期不发展党员和年轻党员、妇女党员比例过低的问题。发展党员工作,要实行公示制、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党员活动
    (一)每月10日为党员活动日,组织党员学习,开展活动,党员活动日内容要进行公开。
    (二)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广泛深入地开展党员活动,不断提高农村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技致富本领,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六条 党员管理
    (一)全面推行以“量化管理,群众评议,分类建档,激先促后”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管理模式,将党员应尽的义务和应发挥的作用,具体重化为政治素质、发展经济、党内生活、参政议政、计划生育、履行义务、维护社会稳定、精神文明等方面,实行年度百分考核。
    (二)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认真开展党内评议。每年组织党员开展一次民主评议,评议活动要吸收群众代表参加。对经评议优秀的党员,要大力宣传表彰;对不合格党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三)回村居住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党员参加原单位的党组织生活,其组织关系一般不能转到村里。
                                第六章 村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级财务管理
    (一)村级财务实行“双代管”制度。各村不准设帐外帐和小金库,不准变通下帐和向所属单位较嫁开支。不准挪用、借支公款和集体财物。村干部因公外出预支款,必须在回村五日内结清。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或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一般不设立村级招待费。
    (二)会计与出纳要分设。会计实行聘任制,由村党支部研究提出人选,乡镇考察、聘任。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准直接管帐、管钱、管物。村财会人员要严格耀守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会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各村都要民主推选3-5名群众威信高、办事公道的村民,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进行管理监督。统一使用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做到有职有权。
    (四)村内开支实行会审联签制度,每笔开支必须经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经办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盖章,乡镇农经站审核后方可人帐。衬里必须每月结清帐款,不得拖延。
    第二十八条 村务公开
    (一)村务必须向全体村民实行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财务收支情况,包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学校、材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方案及支出情况;村集体经济项日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问题。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二)必须于每月10日前公开上一月的村务情况,遇有急需公开的事项可随时公开。村村都要设立村务公开栏,接受群众监督。村务公开要规范、及时、真实、清楚,财务公开要按照会计日记帐形式公开。乡镇党委按时检查公开情况,对不及时公开和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要求,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印章管理
    (一)党支部印章由组织委员管理,村委会印章由村会计管理,村民理财小组专用章由理财小组组民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印章缺失的要按照程序及时刻制启用。
    (二)对印章的管理使用,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日常工作需要盖章的,须分别经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同意;重大事项需要盖章的,须经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研究同意;涉及全体村民经济责任和签订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的,还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村民理财小组专用章仅供对本村财务的审核用,加盖在发票、凭证及帐簿上。
    (三)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每村都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管理人员要做好使用登记;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村集体资产管理、村经济组织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宅基地的审批、计划生育等其他衬务,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村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村民的管理,各村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规民约,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其内容一般包括村庄规划、土地管理、生产服务、财务管理、社会治安、村民风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瞻养老人、计划生育等。
    第三十二条 制定村规民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的原则,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二)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真正体现全体村民的利益和愿望。
    第三十三条 村规民约一经制定,全体村民必须遵守;对违反村规民约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村“两委”要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坚持不懈地在全体村民中开展形势任务、社会主义道德、集体主义思想、市场经济知识、科技知识、民主与法制和政策法规教育,使广大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户等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对生活困难的村民,村“两委”要及时给予关心和帮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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